餐饮服务违法行为汇总表

餐饮服务违法行为汇总表如下: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包括取得但已过有效期的许可证),或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