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违法行为汇总表
餐饮服务违法行为汇总表如下: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包括取得但已过有效期的许可证),或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后果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