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深圳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及程序如下:
成立条件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一年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提供相关资料。
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书面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成立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要求后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组织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代表、社区党委或物业管理区域基层党组织代表、业主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等组成。
业主大会的召开
筹备组负责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并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业主委员会由5至17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