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提升改造奖励机制

为了提升改造餐饮业并激励相关企业和员工,可以采取以下奖励机制:

直接奖励

对改革酒楼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奖励10-20分,在服务中创造优异成绩者奖10-50分,每分为人民币1元。

对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先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餐饮店、示范食品店予以奖补。

对新设立或按照标准改造升级的示范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示范单位、原辅食材配送示范企业予以奖补。

对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万元,且第二年年营业额增速高于所在行业全区平均增速的餐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多享受奖励1次。

对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年营业额每新跨上一个亿元级台阶的餐饮企业奖励1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广西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当年参与促消费活动,且年营业额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行业平均增速,同时年营业额增量超过200万元的餐饮企业,每增加100万元营业额,第二年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间接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