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餐饮油烟排放要求

房山区的餐饮油烟排放要求如下: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在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正常使用和清洗:

油烟净化设施应保持正常使用,并定期清洗油烟净化器和管路,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无组织排放超标:

未经任何净化设备净化排放油烟的行为视同超标排放。

排气筒要求: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的平直管段,其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颗粒物和烟气排放限制:

餐饮业排放的油烟中颗粒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不洁净烟气流量应不超过1000立方米/小时,烟气流速应不小于5米/秒,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不大于1800毫克/立方米。

禁止在特定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油烟排放口与敏感目标的距离: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此外,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油烟净化设备的安装位置:

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且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米,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米。

建议餐饮服务单位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以减少油烟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