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用范围: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工作。

测绘活动

定义: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原则:从事测绘活动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资质管理

制度: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

测绘成果管理

定义:测绘成果包括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各种地图,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以及其他有关地理数据和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