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未配备检验
餐饮具未配备检验的情况属于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未设置检验场所 :一些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未设置专门的检验室,导致消毒效果无法得到有效验证。未进行批次检验:
在消毒后的餐饮具处理上,存在未进行批次检验、缺乏必要的检验报告、未提供消毒合格证明等问题。
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检验设备未启用: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设置了检验设备,但设备未启用,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建议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检验场所,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进行逐批检验,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以确保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