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测绘规则
房地产测绘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
责任:房产测绘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成果质量负责。
技术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房产测绘的委托
委托情形: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房屋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委托方式: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测绘。
测绘合同: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
资格管理
资格认证: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资格证书:房产测绘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
复审和年检: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需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成果管理
成果内容: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
异议处理:当事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审核和归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法律责任
无证测绘处罚: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或超出资格范围承担任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规行为处罚:房产测绘单位在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降级或取消其资格。
渎职处罚: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实施细则: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解释。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房产测绘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房产测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