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管理公司的纳税风险
餐饮管理公司在纳税方面存在以下风险:
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风险
设置账外账:将不开票收入计入账外,如将不开发票的收入、供应商支付的促销费、为他人开具餐饮发票取得的“开票费”等计入账外。
收支相抵:以提供餐饮消费形式部分或全部冲抵经营场所租赁费、装修款、原料款其他单位应付款等,只就差价结算。
不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不按规定及时确认签单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仍不确认收入。
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风险
未开票收入未如实申报: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隐匿在账外,不编入营业收入报表,不进行纳税申报。
错误适用税率: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销售,错误地按照“餐饮服务”项目申报缴纳增值税。
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适用错误
错误填报农产品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企业只按照6%的“餐饮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没有适用13%税率的销售货物对应的应纳税额。
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未进行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