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测绘监管规定
房屋测绘监管规定细则如下:
房产测绘单位的技术要求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的责任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监督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房产测绘的委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房产测绘成果资料的要求
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房产测绘合同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房产测绘单位的独立性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房产测绘费用的支付
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资格管理
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取得相应资质。
这些细则旨在确保房产测绘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并规范房产测绘行业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