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餐饮餐饮经营证
违法餐饮经营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如下:
无证经营行为的定义
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包括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相关规定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均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也按无证经营查处。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