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测绘的规定
产权测绘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房产测绘的管理与监督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房产测绘的委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房屋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权利申请人持有经测绘服务大厅公示的测绘单位实测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申请权属登记的,市、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