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行为规范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独立公正审理
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审理案件。
平等对待当事人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避免利益冲突
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除非在调解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
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在仲裁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主动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例如:为本案提供过咨询的;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担任或曾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遵守仲裁规则
仲裁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