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深圳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户籍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或者配偶具有深圳宝安或龙岗区常住户籍。
单亲家庭的子女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住房条件
申请人在深圳市没有购买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拆迁补偿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市场商品房。
申请人没有在深圳市拥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
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购买其他安居房或经济适用房,也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未购房补差款)。
年龄及婚姻状况条件
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及配偶常住户籍迁入深圳市(含宝安区或龙岗区)或单亲家庭子女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的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应符合深圳市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收入及财产条件
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深圳市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深圳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家庭关系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其他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现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建议:
申请人在申请经济适用房前,应仔细了解深圳市的相关政策和申请条件,确保自己符合所有要求。
由于政策可能会随时间变化,建议在申请前咨询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相关机构,获取最新的申请指南和详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