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测绘管理规定

产权测绘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房产测绘的管理与监督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房产测绘的委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房屋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权利申请人持有经测绘服务大厅公示的测绘单位实测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申请权属登记的,市、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予以受理。

测绘成果的质量责任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测绘单位应对其房产测绘成果是否完成于房屋竣工验收之后、其测量的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批准的条件、其测量的分摊公用建筑是否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约定的相一致等问题负责。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因房产测绘成果质量引起的问题,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测绘程序与标准

房产过户测绘需要十个工作日。测绘程序包括受理提交材料、审查、决定和告知等环节,具体要求和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和方法包括:

房地产面积的测算均指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需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终结果。

丘的测量要求包括丘的定义、划分、编号等,精度要求按《房产测量标准》执行。

法律责任

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成果的应用与公开

房屋面积认定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存在争议的房屋面积问题,应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房产测绘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房产测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