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行政复议
高中行政复议
高中行政复议通常指的是学生或家长对于高中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处分、拒绝录取、收费等)感到不满,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可以申请的行政复议范围包括:
1. 对高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 对高中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 申请行政许可,高中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高中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 对高中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 对高中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 对高中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 对高中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 认为高中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 认为高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 认为高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 申请高中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高中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 申请高中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高中没有依法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