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在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某些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其中,因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常见。那么,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1. 业绩不达标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见,业绩不达标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2)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


  1. 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在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具体来说,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证据:

(1)岗位说明书或工作职责说明,证明该岗位对劳动者技能、知识等方面的要求;

(2)培训记录,证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

(3)调整工作岗位记录,证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过调整;

(4)考核记录,证明劳动者在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二、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1. 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经济补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经济补偿范围。因此,劳动者不能要求因业绩不达标而获得经济补偿。


  1. 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补偿

虽然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经济补偿范围,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能获得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未支付一个月工资等;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未足额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违法辞退、违法裁员等。

三、总结

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经济补偿范围,劳动者不能要求因业绩不达标而获得经济补偿。但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能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应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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