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操作规程
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核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
结建定义
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防空工程和轨道交通人防工程。
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指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区城市更新局批准,以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为主体,出地面的建构筑物仅为疏散楼梯、电梯间、设备房、入口门厅和风井的建设项目。
核准原则
应建尽建、以建为主原则,布局均衡、功能齐全、平战结合。
核准部门职责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统筹制定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工程核准标准、核准程序,并履行相应监督职责,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车辆段、停车场等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规划批复为单独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空间开发工程除外)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工作;负责跨区建设工程的应建人防工程审批。
各区住建(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其他全部建设项目的应建人防工程的审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