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
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建设住宅管理。
定义
个人建设住宅指的是个人依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上原有自用住宅进行改建、扩建,以及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宅的行为。
管理责任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各自区域内的个人建设住宅监管。
审批手续
个人建设住宅应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和建设等审批手续。
用地管理
个人建设住宅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国有土地上不得批准新增个人建设住宅用地,改建、扩建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范围。
规划管理
城乡个人建房必须服从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
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以及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施工管理
施工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鼓励使用新工艺、新型节能材料。
法律责任
违反规划、土地、施工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20日发布,由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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