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结果有哪些救济途径?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结果有哪些救济途径?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或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一旦投诉处理结果公布,投标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行政复议
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适用范围:对于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时间:申请人应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由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复议。
效果:行政复议机关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审查,认为投诉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二、行政诉讼
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裁定的诉讼活动。
适用范围:对于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时间:申请人应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一般由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效果:人民法院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审查,认为投诉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三、仲裁
定义: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活动。
适用范围:对于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提起时间:申请人应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仲裁规则规定)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仲裁机构:一般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
效果:仲裁机构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审理,认为投诉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四、调解
定义:调解是指争议双方在第三方的协助下,通过协商、妥协,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的活动。
适用范围:对于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提起时间:申请人应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调解规则规定)向调解机构提出申请。
调解机构:一般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的调解机构负责调解。
效果:调解机构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调解,若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投标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调解等途径寻求救济。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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