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餐饮纳税人
小型餐饮纳税人的纳税标准如下:
增值税
营改增后,营业税由增值税替代,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为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3%。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为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25%。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纳税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