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绩效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

劳动绩效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

一、劳动绩效合同的定义

劳动绩效合同,又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绩效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绩效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

  1. 劳动绩效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绩效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绩效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协商一致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绩效合同时,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合法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绩效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劳动绩效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绩效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 劳动绩效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1. 劳动绩效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双方协商一致;

(2)变更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变更内容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条款。


  1. 劳动绩效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绩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1. 违反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绩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


  1. 违反劳动合同法履行劳动绩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 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绩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四、总结

劳动绩效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动绩效合同,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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