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依据法规
景观设计的依据条例包括以下几方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该规范规定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明确了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包括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如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该规范涉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包括建筑用地红线、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要求等。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
这是全国第一部完整针对景观行业系统性的设计规范,涵盖了城市绿地的设计原则、技术要求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该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等内容,是景观设计的法律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对景观设计中的文物保护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该法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等内容,对景观设计中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有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使用、保护、征收等内容,对景观设计中的用地规划有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该法规定了防洪措施、防洪设施的管理等内容,对景观设计中的防洪设计有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该法规定了水土保持的管理、监督、防治等内容,对景观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有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对景观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有重要指导意义。
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
包括《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这些规范对景观设计中的具体环节如绿化、道路绿化、公园设计、古树名木保护等都有详细规定。
综上所述,景观设计需要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设计过程中还需考虑项目类型、功能要求、经济条件等多方面因素,以满足实际需求和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