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公告短信告知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类行政案件中。然而,在调解过程中,诉讼公告短信告知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的依据,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诉讼公告短信告知的性质、行政诉讼调解书的要求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此问题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
一、诉讼公告短信告知的性质
诉讼公告短信告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通过短信形式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开庭、延期、中止、终止等信息的告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有关案件的信息。
诉讼公告短信告知具有以下性质:
通知性质:诉讼公告短信告知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通知方式。
证据性质:诉讼公告短信告知可以作为证明案件受理、开庭、延期、中止、终止等事实的证据。
证明力:诉讼公告短信告知的证明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行政诉讼调解书的要求
行政诉讼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行政诉讼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调解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行政诉讼调解书的要求主要包括:
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诉讼公告短信告知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诉讼公告短信告知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的问题,存在以下观点:
肯定观点:认为诉讼公告短信告知具有证据性质,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理由是:诉讼公告短信告知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通知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否定观点:认为诉讼公告短信告知不具有证据性质,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理由是:诉讼公告短信告知仅仅是通知当事人案件相关信息,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具有证明力。
疑问观点:认为诉讼公告短信告知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但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理由是:诉讼公告短信告知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不能单独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诉讼公告短信告知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的问题,存在争议。从诉讼公告短信告知的性质和行政诉讼调解书的要求来看,诉讼公告短信告知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但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诉讼公告短信告知的证明力,确保调解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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