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公告短信告知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类行政案件中。然而,在调解过程中,诉讼公告短信告知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的依据,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诉讼公告短信告知的性质、行政诉讼调解书的要求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此问题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

一、诉讼公告短信告知的性质

诉讼公告短信告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通过短信形式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开庭、延期、中止、终止等信息的告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有关案件的信息。

诉讼公告短信告知具有以下性质:

  1. 通知性质:诉讼公告短信告知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通知方式。

  2. 证据性质:诉讼公告短信告知可以作为证明案件受理、开庭、延期、中止、终止等事实的证据。

  3. 证明力:诉讼公告短信告知的证明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行政诉讼调解书的要求

行政诉讼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行政诉讼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3. 调解协议的内容;

  4. 调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5.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行政诉讼调解书的要求主要包括:

  1. 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2. 符合法律规定;

  3.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诉讼公告短信告知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诉讼公告短信告知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的问题,存在以下观点:

  1. 肯定观点:认为诉讼公告短信告知具有证据性质,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理由是:诉讼公告短信告知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通知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 否定观点:认为诉讼公告短信告知不具有证据性质,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理由是:诉讼公告短信告知仅仅是通知当事人案件相关信息,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具有证明力。

  3. 疑问观点:认为诉讼公告短信告知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但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理由是:诉讼公告短信告知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不能单独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诉讼公告短信告知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的问题,存在争议。从诉讼公告短信告知的性质和行政诉讼调解书的要求来看,诉讼公告短信告知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调解书依据,但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诉讼公告短信告知的证明力,确保调解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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