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测绘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受到警告和其他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