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酒不征税
红酒 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具体来说,红酒的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流通环节不需要交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3号):
自2012年12月1日起,“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下设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酒精子目现已被取消)五个子目。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红酒的消费税征税环节为生产环节,因此在红酒零售环节,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66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综上所述,红酒在生产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但在流通环节不需要缴纳。因此,对于葡萄酒生产企业生产的葡萄酒用于销售时要按照10%的消费税税率征收消费税;如果是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购进葡萄酒就不需要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