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费征收依据
测绘费的征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价费字176号)。该通知规定了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的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国测财字3号。该标准详细列出了各类测绘产品的收费项目和价格,包括极坐标细部点测量、数字线划地图、点放养、地形测量工程、碎部点测量、地形点位放样、建筑点位放样、圈地面积计算等。收费标准根据测绘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并注明了费用计算的单位及备注。
《中央定价目录》。2015年发改委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会自动进入该目录;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则自动退出该目录。由于测绘收费未在目录中明确,因此中央一级的测绘收费属于市场行为,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场供需决定。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该定额是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基础测绘预算的主要依据,也是各类测绘单位编制预算和组织生产管理的基础。该定额自2009年修订以来,一直作为测绘成本核算的基准。
综上所述,测绘费的征收依据主要是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通知以及《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等文件,同时市场供需关系也会对实际收费产生影响。建议测绘单位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和相关法规,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