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测绘规定的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处罚规定如下: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