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和政府的契约
美国大学和政府的契约
美国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特许状(Charter)
特许状是美国大学章程的最初表现形式,它规定了大学的权力和自治权。
特许状作为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法定界限,保护大学免受政治或宗教权威的干涉。
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特许状定性为宪法保护的契约,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契约关系。
法人身份
案件的终审判决肯定了私立大学的“法人”身份,并明确了政府与学院之间应遵循合同自由行事,不得随意更改。
政府应尊重契约自由下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这对美国法治与社会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
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变迁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许状的作用逐渐减弱,大学法人地位得到确立。
大学章程发展为包括设立规范、校内规范等在内的复合型制度体系,既保障了政府与大学的界限,又使大学能在合法轨道上自主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