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餐饮污水处理标准
当前湖北餐饮污水处理标准遵循以下规定:
规模分类
规模在5吨至100吨的处理设施,根据出水排放去向执行对应的排放标准。
规模小于5吨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实效性标准
针对农村水体黑臭问题,选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和氨氮作为基本控制指标。
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作为选择控制指标,尤其在有乡村餐饮废水排入的情况下,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预处理
餐厅应配备预处理设备,如沉砂池、沉淀池等,以减少悬浮物含量。
沉淀池应定期清理,避免淤积影响处理效果。
生化处理
餐厅应选用合适的生化处理设备,如活性污泥法、厌氧处理等,对废水中的有机物进行降解和去除。
生化处理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清洁,确保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消毒处理
餐厅应在污水处理后,使用合适的消毒方法,杀灭病原体和细菌。
消毒处理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并记录消毒时间和方式。
排放标准(以最新参考信息为准):
化学需氧量(COD)不得超过一定标准(例如小于300mg/L)。
总悬浮物(TSS)不得超过一定标准(例如小于100mg/L)。
氨氮(NH3-N)不得超过一定标准(例如小于15mg/L)。
悬浮物浓度不得超过一定标准(例如Xmg/L)。
生化需氧量(BOD)不得超过一定标准(例如Xmg/L)。
病原体浓度不得超过一定标准(例如XCFU/100ml)。
请注意,具体的标准值可能会根据地区和行业的不同有所变化,以及可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为了获得最准确的排放标准,建议向当地环保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