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招生规定
研究生招生规定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总则
目的:确保研究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招生单位: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招生原则: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招生计划:教育部根据国家需求下达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计划确定招生人数。
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组织。
报考条件
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学位要求: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应届硕士。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须在报名前获得硕士学位。
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并达到同等学力者,且获得省部级以上创作奖励。
境外学位:考生须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身心健康:符合招生单位规定。
提交材料:创作研究计划书、推荐信等。
其他条件:满足招生导师提出的其他条件。
报考流程
报名时间: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27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信息填写:必须如实、准确填写信息。
招考类型
普通招考:“申请—考核”制,选拔具有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培养潜质的硕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从在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中选拔博士生。
导师岗位资格年审
年审时间:原则上每年一次。
申请条件:需满足一定条件和要求。
免试攻读硕士
接收对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选拔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科学。
组织机构:招收考核领导小组、复试考核小组。
以上信息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最新规定整理得出,具体细节和最新政策请参考官方最新发布的公告或指南